國際消費者權益日(3/15)

每年的3月15日是“國際消費者權益日” (International Day for Protecting Consumers' Rights) 。 

1983年,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把每年的3月15日定爲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並規定消費者享有獲得安全保障、獲得産品正確資料、自由決定選擇以及要求賠償和要求保障有益的健康環境等權利。

保護消費者權益運動的興起和高漲,是與商品經濟的發展緊密聯繫的。隨著現代工業化生産的迅速發展和生産技術的日新月異,消費品的結構日趨精密複雜,使用難度增大,商品流通加快,競爭加劇,消費事故也大量發生。尤其是近年來,假冒僞劣商品在世界市場上泛濫成災,正成爲各國普遍關注的社會公害。這些問題迫使消費者組織起來以保護自己的利益。 

消費者保護運動,最初於1906年出現在美國紐約。1936年,美國出現了世界上第一個消費者組織——消費者聯盟。1960年,美國、英國、澳大利亞、比利時和荷蘭等5個國家的消費者發起成立了獨立的、非政治性的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總部設在海牙。現在,它的成員已經有來自近百個國家和地區的三百多個消費者組織。

爲使各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有一致的目標,1985年的聯合國大會通過一項決議,確定了保護消費者的目標和一般原則,明確了消費者的權利和各國政府的責任,規定了消費領域方方面面的行爲準則。 

近年來,國際保護消費者權益的運動不斷發展,各國普遍採用加強立法、新聞、檢驗、標準化等手段保護消費者的利益,制定了有關食品衛生、消費品安全、質量和計量、工業標準化以及禁止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等一系列法規,採取了諸如設立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專門機構和加重懲處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爲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