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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環境署於1988年11月召開生物多樣性特設專家工作組會議,探討一項生物多樣性國際公約的必要性。1989年年5月建立了技術和法律特設專家工作組,擬訂一個保護和可持續利用生物多樣性的國際法律文書。到1991年2月,該特設工作組被稱爲政府間談判委員會。1992年5月內羅畢會議通過了《生物多樣性公約協定文本》。《公約》於1992年6月5日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期間開放簽字,並於1993年12月29日生效。締約國第一次會議1994年11月在巴哈馬召開,會議建議12月29日即《公約》生效的日子爲“國際生物多樣性日”(International Day for Biological Diversity)。同時,聯大敦促聯合國秘書長和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執行主任,從各個方面採取必要措施,以期確保國際生物多樣性日活動的連續如期舉行。2001年5月17日,根據第55屆聯合國大會第201號決議,國際生物多樣性日改爲每年5月22日。
歷年主題——
2001年主題爲“生物多樣性與外來入侵物種管理”(Biodiversity and Management of Invasive Alien Species)
2002年主題爲“林業生物多樣性”(Forest Biod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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