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全國商業團體整體作業之最高準繩:「商業團體法」,自六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總統公布生效,第二年,即六十二年三月十二日內政部及經濟部亦會銜發佈了「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從此全國各級商業團體的分類、任務、設立、監督以及解散等均有了具體的規定。惟執行多年以來,亦發現諸多的疑義,最後都由內政部以行政命令一一加以釋示,商團法及其施行細則始能順利推行。八十五年五月,內政部為便利各界查閱,特編撰出版「人民團體法解釋令彙編」一冊,並將商業團體法及施行細則歷年解釋令一併編入,週延完備,人人稱便,惟出版多年,頗已漫失。近年來電子資料,突飛猛進,各種網站紛紛設立,同時也具備了法令查詢的功能,惟上述內政部有關商團法之歷年解釋,可能因內容龐複,尚無人鑑及提供。台灣省商業會為服務商界,爰將內政部八十五年所編「人民團體法解釋令彙編」中之「商業團體法及施行細則法令解釋」部份獨力鍵編引入本會網站,敬請各界瀏覽查閱,以遂本會服務商界之初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