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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54條強制退休年齡修正至65歲
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97年5月14日公布,並於97年5月16日生效施行。勞工身心健康足以勝任約定之工作者,非年滿65歲,雇主尚不得強制其退休。若事業單位勞工退休辦法明定勞工年滿60歲,經雇主同意者,得自請退休,係屬優於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得報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承辦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承辦人:林淑雲
電話:02-85902733
泡腳機及電動按摩器具商品將自明(98)年3月1日起納入商品檢驗,請再次轉知相關廠商相關資訊並加強宣導,俾使廠商能及時因應相關檢驗措施,請 查照並配合辦理。
泡腳機及電動按摩器具等產品業經公告自明(98)年3月1日起實施檢驗(如附件),檢驗方式採行驗證登錄或型式認可逐批檢驗,檢驗項目包括電氣安規(SAFETY)及電磁相容性(EMC),至於詳細檢驗規定並可至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網站【http://www.bsmi.gov.tw/】【公告】項下查詢或電(02)33432264洽詢。
承辦單位: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承辦人:王俊超
電話:02-33432264
傳真:02-33433991
E-Mail:chun.wang@bsmi.gov.tw
更新國外官方或具國際機構認可實驗室名單
一、依據泰國衛生部2008年11月10日信函辦理(本署97年11月13日收到),衛生署衛署食字第0970407298號函諒達。 二、嗣後如有國外實驗室更新資料,將於第一時間放置於衛生署網站(http://food.doh.gov.tw〉業務資訊查詢〉進口食品管理專區),請轉知相關公會或業者知照。 三、另,衛生署無法逐一通知所有公會與業者,請有關公會於收文後,儘速通知會員廠商及其他相關公會,以保障相關貨主權益。
承辦單位:行政院衛生署
電話:02-23210151#215
傳真:02-23224383
有關針對進口之奶精原料、奶粉、嬰兒奶粉,需逐批檢附官方或國際機構認可實驗室出具未檢出三聚氰胺之檢測報告乙事,將於11月7日屆滿,且案內報驗產品經本署風險評估,均能符合我國規定,爰自11月8日以後起運之產品,無需檢附前開報告,並以原查驗方式執行,請查照周知。
一、衛生署本(97)年10月8日衛署食字第0970407298號函或10月9日衛署食字第0970407299號函諒達。 二、中國進口奶精、奶粉、嬰兒奶粉及植物性蛋白仍依衛生署97年9月21日衛署食字第09704072550號、9月23日衛署食字第0970407258號、9月25日衛署食字第0970407271號、9月30日衛署食字第0970407276號、10月3日衛署食字第0970407284號等函管制,詳細內容請參閱本署網站(http://food.doh.gov.tw〉業務資訊查詢〉進口食品管理專區)。
承辦單位:行政院衛生署
電話:02-23210151#215
傳真:02-23224383
更新國外官方或具國際機構認可實驗室名單
一、依據泰國衛生部2008年10月29日信函辦理(本署97年11月6日收到),衛生署衛署食字第0970407298號函諒達。 二、嗣後如有國外實驗室更新資料,將於第一時間放置於衛生署網站(http://food.doh.gov.tw〉業務資訊查詢〉進口食品管理專區),請轉知相關公會或業者知照。 三、另,衛生署無法逐一通知所有公會與業者,請有關公會於收文後,儘速通知會員廠商及其他相關公會,以保障相關貨主權益。
承辦單位:行政院衛生署
電話:02-23210151#215
傳真:02-23224383
同意澳大利亞奶精原料、奶粉、嬰兒奶粉等產品,均無需逐批檢附末檢出三聚氰胺之檢驗報告
承辦單位:行政院衛生署
電話:02-23210151#215
傳真:02-23224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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