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省商業會章程

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第二十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並報奉台灣省政府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八九府社行字第O三二O五九號函同意備查在案  
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第二十一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並報奉台灣省政府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八九府社行字第O九三OO一四六八四號函同意備查在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依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訂名為台灣省商業會。

第三條:本會以推廣國內外貿易,促進經濟發展,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台灣省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暫設於台北市。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國內外商業之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事項。

    二、關於國際貿易之聯繫、介紹及推廣事項。

    三、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商業法令之協助推行及研究、建議事項。

    四、關於商業糾紛之調處事項。

    五、關於舉辦珠算測驗、商業員工職業訓練及業務講習並核發證書事項。

    六、關於會員商品之廣告、展覽、場地服務及證明事項。

    七、關於會員與會員代表基本資料之建立及動態之調查、登記事項。

    八、關於會員委託證照之申請變更、換領及其他服務事項。

    九、關於會員或社會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

    十、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

    十一、關於接受政府機關、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

    十二、關於社會運動之參加事項。

    十三、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第六條:本會舉辦之事業,應經理事會決議,但重要者應提會員代表大會決定,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第七條:本會得就有關商業之事項,建議於中央或地方行政機關。

第八條:本會應答復政府,及自治機關之諮詢,並接受其委託。

    第三章 會員         下載會員入會申請書

第九條:本會以全省縣市商業會、及台灣省各業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為會員。  
            本會如因業務需要,得設贊助會員,贊助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其餘權利義務另定之

第十條:本會會員得選派會員代表出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以年滿二十歲以上者為限。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決議案,如不依章程規定標準繳納會費者,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之決議,依左列程序處分之:

     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勸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本會一切權益﹔已當選為理事、監事者,應予解職。

     四、本會會員欠繳會費滿一年,經停權仍不履行者,得報請主管機關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五、所處罰鍰,經催告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二條:本會會員,非經解散不得退會。

第十三條:本會每一團體會員選派之會員代表名額,係依表列各團體會員年度甲類常年會費級距核算之,其名額不得超過七名:

 

團體會員甲類常年會費

選派代表名額

全年負擔本會會費

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

一名

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不滿二萬元

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十萬元

二名

新台幣二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

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不滿四十萬元

三名

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不滿四萬元

新台幣四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

四名

新台幣四萬元以上不滿五萬元

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不滿六十萬元

五名

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不滿六萬元

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上不滿七十萬元

六名

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不滿七萬元

新台幣七十萬元以上

七名

新台幣七萬元以上

第十四條:依本會章程第十三條所定之會員代表名額,由本會於每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以書面通知所屬團體會員限期檢送年度決算,以憑重新核定會費負擔金額及其應派之會員代表人數。如應增派或減派,由本會以書面通知其原派會員自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增派或減派之。如逾期不增派者,視同放棄權利,逾期不減派者,由本會理事長及監事會召集人會同就原派之會員代表中,抽籤決定其應減派之會員代表並分別通知已喪失資格之會員代表及其原派會員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在同一屆期內,所選派之會員代表名額不再變動。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如經依法改派,原派之會員代表於新會員代表派定後,喪失其代表資格。

第十六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會員代表: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二、禠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會員代表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代表資格,原派團體會員應另派代表補充之。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經團體會員選派後,原派團體應檢具證明文件及簡歷表,報經本會審查合格並報奉主管機關核備後,方得出席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代表為一權。

第十八條: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第十九條:會員代表如因離職或具有本章程第十六條各款情事之一而喪失其代表資格者,原派之團體會員應予改派。

第二十條:會員代表已當選為本會理事或監事,在其喪失會員代表資格時,其理事或監事之資格,應隨同喪失。

第廿一條:會員代表如已離職或發生本章程第十六條各款情事之一,原派團體會員不予撤銷時,經本會查明,提報理事會通過後,應註銷其會員代表資格,通知其原派團體會員改派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廿二條:本會設理事二十七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九人,組織監事會。並置候補理事九人、候補監事三人。均由每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以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

     上項當選之理、監事,其名次依得票多寡為準,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本會理、監事有缺額時,由候補理、監事分別依次遞補,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列席。

第廿三條:本會設常務理事九人,由理事於理事會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其名次以得票多寡為準,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廿四條:本會設理事長一人,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以得票最多數者為當選。

     另設副理事長一人,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由理事長就常務理事中擇一提請理事會通過聘任之。

第廿五條:本會設常務監事三人,由監事於監事會中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其名次以得票多寡為準,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另由常務監事中,互推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

第廿六條:理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七條: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廿八條:本會如因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簡則另定之。

第廿九條:本會理事、監事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監事依次遞補:

     一、喪失會員代表資格。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依法予以解職、罷免或撤免者。

     四、其所代表之團體會員依法予以停權或解散者。

     五、於職務上違背法令,營私舞弊,經會員代表大會依法通過罷免,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

     六、違背法令,逾越權限,妨害公益或廢弛會務而受主管機關依法予以撤免其職務之處分者。

第三十條:本會設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一人、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任免之,必要時得分組辦事。

第三一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執行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第三二條:監事會之職權: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案。

     二、審查理事會處理之會務。

     三、稽核理事會之經費支出。

     第五章 會議

第三三條:會員代表大會分左列二種會議,均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一、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二、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第三四條: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時,由理事長擔任主席,或由理事、監事就常務理事、常務監事中共同推定三至五人,組織主席團,輪任主席。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五條:左列各款事項之決議,應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變更。

     二、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三、理事、監事之解職。

     四、財產之處分。

     五、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第三六條: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各開會一次,理事、監事開會時,不得委託他人出席。

第三七條:理事會開會時,由理事長擔任主席,以理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理事之辭職,應以理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三八條:監事會開會時,由監事會召集人召集,並由理事會辦理之。監事會召集人為監事會開會時之主席,以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監事之辭職,應以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三九條:理事長及監事會召集人如無故不依章程規定召開理事會議或監事會議超過兩個會次者,以不願執行職務論。視同辭職,另行改選。

     理事或監事無故不出席理事或監事會議連續滿兩個會次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或候補監事依次遞補其缺額。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四十條:本會之經費收入如左:

     一、入會費:新台幣一、○○○元,由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之。

     二、甲類常年會費:由各團體會員按照其甲類常年會費歲入決算總額十分之一負擔之。

     三、乙類常年會費:由本會應會員廠商需要簽發各種證明文件,按件酌收工本費負擔之。

     四、政府補助費。

     五、捐助費。

     六、委託收益。

     七、孳息。

第四一條: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二條:本會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均應提經理事會通過,及監事會審核後,提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如會員代表大會未能及時召開,應先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事後提報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第四三條:本會之預算、決算及會務、業務辦理情形,每年須編造報告並刊佈之。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四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四五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之。

第四六條:本會辦事細則及會務工作人員服務規程另定之。

第四七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備案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