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宏明,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副秘書長
《物權法》與市場經濟前景
1979年以來,中共開始探索突破傳統的計劃經濟觀念。1982年十二大提出「計劃經濟為主,市場調節為輔」的原則;1984年《中共中央關於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提出,社會主義經濟是公有制基礎上有計劃的商品經濟,商品經濟是社會經濟發展不可逾越的階段。該決定強調「商品經濟同社會主義制度不是互相排斥的,社會主義經濟也是商品經濟,必須大力加以發展。」
1992年鄧小平談話和黨的十四大提出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並確立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目標,該理論被視為是馬克思主義與中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實踐相結合的產物(註1)。 該理論指出,在社會主義經濟中市場機制應在資源配置中起基礎性作用,而不是一般地發揮調節作用;雖然計畫和市場都是配置資源和調節經濟的手段,但基礎性手段是市場。
雖然「公有制為多種經濟成份的主體」是中國社會主義經濟關係的基礎,但市場經濟是中國經濟運行的現實的、普遍的存在形態,允許和鼓勵其他經濟成份的發展經過十幾年的改革和發展,中國所有制結構發生了很大變化:國有經濟比重明顯下降,集體經濟比重逐漸上升,個體私營、外資和其他經濟類型迅速崛起,成為國民經濟中不可忽視的力量。
1999年通過的憲法修正案第6條規定:「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的合法權利和利益」,以及2004年3月14日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等,在基本制度層面上為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奠定基礎(註2)。 使私有財產得以與公共財產地位相同。中國也因此朝著明確保護產權的方向邁出了歷史性的一步。
雖然非公有制經濟快速發展,發展許多中國人目前都擁有自己的住房和企業﹐但對於財產所有權和財產處置權至今仍缺乏明確的法律界定,也無法解決政府征地引發的問題。
對此,物權法第一條明訂:「為了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明確物的歸屬,發揮物的效用,保護權利人的物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規定「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民事關係,適用本法。」至於其所規範之「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同時,物權法第三條明訂:「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國家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鼓勵、支援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障一切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
雖然如此,基本上物權法是私有財產制度的基礎,也就是說,房屋、土地、汽車、銀行存款等,祗要是屬合法,而又登記在個人的名義之下,就屬這個特定人所有,所有權受到政府法令的保護,如無特殊理由,不得剝奪其所有權,更不得阻止該個人自由使用、支配或交易之權。該法第六十四條至六十六條規定:「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第六十四條)、「私人合法的儲蓄、投資及其收益受法律保護。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私人的繼承權及其他合法權益。」(第六十五條)、「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哄搶、破壞。」(第六十六條)等規定,進一步完善了保護私有財產的法律制度。同時,《物權法》對各類物權的範圍作了詳細界定﹐並對物權變更或轉讓的方式作了明確規定,有利於市場機制之運作,有利於激發人民群眾創造、積累財富的積極性,也意味著中國雖然基於社會主義意識型態,堅持「公有制為多種經濟成份的主體」,但其經濟發展更加依賴「市場經濟」機制,將是一條無法迴轉的道路,而中國的政治經濟社會體系向更加市場化的方向邁進。
新聞來源:台商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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