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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20日三讀通過遊說法 採強制登記揭露制(2007/7/23)

立法院在7/20臨時會最後一天,三讀通過「遊說法」,規定遊說將採「強制揭露」,依法,不僅遊說者必須登記,被遊說者也有提醒登記的義務。條文也訂有「旋轉門條款」,除了民意代表,其餘被遊說者在離職三年內,都不能自行或委託遊說。在未來遊說過程將可望透明化,防止不當利益的輸送。

遊說法順利完成三讀修法後,我國將成為繼美國、加拿大之後,世界上第三個制定遊說法的國家,未來將可望防堵不當利益輸送:「依照陽光法案的精神,所有包括壓力團體、利益團體,所有遊說行為都會攤在陽光下,充分表達出一種透明的、可被監督的政治運作制度。」,尤其是遊說法第二條將人民團體納入「遊說者」,規範相關遊說行為。

未來遊說將採「強制揭露」,遊說者必須詳細登記個人資料、遊說期間、遊說支出金額等,而且必須將用於遊說的財務收支帳冊保管五年,被遊說者所屬機關,也必須每季公開上網或刊登公報。一旦違反,最嚴重像是故意隱匿,或違反規定進行遊說者,最高可罰250萬新台幣;遊說內容故意登載不實,最高也可罰一百萬。

遊說法也訂有「旋轉門條款」,除了民意代表,其餘被遊說者在離職三年內,都不能自行或委託遊說;民代本人或親屬、助理投資股份超過一成以上的事業,民代也不能進行遊說。

本遊說法將在公布一年後實施,詳細條款說明:遊說法條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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