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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制前瞻(2007/9/28)

司法院院長 賴英照(本文摘自中華公司治理協會會訊 9月號)

有關企業社會責任的主要二派理論為股東利益優先論(Shareholder Primacy)與社會責任論(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or Stakeholder Theory)。股東利益優先論認為,公司因股東出資而成立,股東是公司的所有人,經營者受僱於股東,應向股東負責並在法令及倫理的規範基礎上,為股東謀取最大利益。同時此派理論中亦有部份論者從違反股東利益決策、利害關係人利益的不一致、以及可能濫用公司資源等角度,反對企業履行社會責任除非對公司有利。至於社會責任論則主張股東並非公司唯一所有人,任何行業的公司與其產物,並非僅靠公司與股東之力量即可獨力完成,而須經由經營者、員工、股東及相關利害關係人之共同努力所致。

股東只是群力之一,且股東並非公司唯一所有人,董事會則是負責協調各群組利益的角色,以提升經營績效,但非單純地為謀股東最大利益而經營。而部份論者更以商業判斷法則(Business JudgmentRule)及企業應重視長期利益的說法來支持該項理論。事實上,學理的爭辯其來已久,而在實務上,討論企業社會責任最多的通常為跨國大企業。因為企業所在國的法令是否完備與執法是否嚴謹,對於公司營運所造成問題的處理態度,兩派理論的差異頗大。然而,守法是否就等於善盡社會責任?公司善盡社會責任是否必然傷及股東利益?這些都是頗具爭議性的議題。許多企業負責人認為,從長遠觀點而言,企業善盡社會責任未必傷害股東利益。同時,重視員工權益,創造更好的工作環境,將有助於吸引人才;重視消費者及社會整體利益,將可改善公司形象與增加品牌價值,對公司的永續發展。此外,公司捐贈同樣也是有相當大的助益引起多方爭論與探討的問題。公司所捐贈金錢是出自於老闆的個人所得,或是以公司所得為之(所謂開明的自利),均有不同的判例與論述。

但時至今日,公司捐款的合法性,已經普遍獲得美國法院及州法的承認。在美國聯邦所得稅法中亦規定,公司捐款在所得額 10%的範圍內,可扣抵所得稅。此項稅法的規定,對於決定捐款數額是否合理,亦成為一有用指標。至於公司捐款的目的,依各州立法可歸納為三種模式:第一為公益或慈善、教育、科技等目的之捐款(美國二十四個州及華盛頓特區);第二為促進公司業務發展或慈善、科技、教育等目的之捐款(美國十九個州);第三,不論公司是否獲得利益,公司可以作為慈善捐款(美國七州)。這些立法,的確讓公司在參與捐款活動時,有相當寬廣的裁量空間,但是各州法對於捐款時應踐行的程序,則未有明確規範。 形式上,公司捐款多是公益慈善活動,但實際上種類繁多,性質各異,如結合行銷之做法(如美國運通公司以鼓勵刷卡消費以捐款修復紐約自由女神像)。而這些公司捐款中,有些可能真的是慈善捐款,但有些則淪為經營者濫用公司資源之工具。

對於這些現象,又出現了各種不同的看法,例如:一、如果公司所捐款項真的是為了教育慈善用途,在此情況下由負責人獲得一點好處,也就不太在意。二、主張應禁止公司捐款給董事、經理人、具有利害關係的團體或個人 3.主張不必禁止,但必須訂定管理措施,以防止經營者變相利益輸送4.主張公司所有捐款,無論任何對象,均應有一定的審核、批准及揭露相關資訊的程序,以監督公司善用資金與實現真正公益目的。任何管理措施若能發揮功效,必須具有周延的配套措施(如對於公司撥款所成立基金會管理辦法的一致性),否則將難以達成其管理目的。

而實務上,公司捐款多由執行長決定捐款對象與數額;少數由董事會決定(我國亦同);無論如何,股東通常沒有置喙的餘地。柏克夏公司由經營者決定捐款總額,再由股東依照股份比例指定捐款對象,最後由公司開出支票,給予受贈人之做法,不但可深化公司民主,亦可使受領捐贈的團體更為多元。隨即,賴大法官則以國際間推動企業社會責任不遺餘力的聯合國之作為,分享所有與會來賓。一九九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聯合國前任秘書長安南(Kofi Annan)在世界經濟論壇(World Economic Forum)會議上,即向來自全球各地的企業領袖們提出全球盟約(GlobalCompact)的構想,並指出經濟活動全球化的步伐太快,跨國公司足跡遍及世界各地,但許多國家不論其社會層面或政治體制,均未能及時調整,更遑論為其指引發展方向,而形成經濟、社會與政治領域間的失衡、脫序現象。此現象如不儘速匡正,全球化的經濟將無法持續發展,因此安南呼籲全球企業領袖支持建立一個具「共通價值與原則」(特指企業在人權保障、勞動條件和環境保護等領域,必須遵守的基本準則)的全球盟約,期使世界經濟能兼容並蓄、永續發展。

目前(截至二○○七年七月十五日止)已有約 100 多個國家、4,216 個公司與團體(其 3,183 組織為公司)加入此盟約(United Nations Global Compact)。二○○七年一月十日新任秘書長潘基文在紐約發表演說時,亦明確肯定全球盟約的重要性,以顯示聯合國繼續推動的決心,並重申盟約的創設係以全球化為背景,以跨國公司為目標,期望能包容最多的企業,以提供學習、成長的平台,使企業社會責任成為普世價值,更鼓勵商業團體(business associations)、非官方機構(NGOs)、城市(cities)、勞工團體(labour)及學術機構的踴躍參與。最後,大法官亦特別重申,討論企業社會責任應注意許多不同的面向,而法制面是其中必要的一部分。

中華民國司法院院長  賴英照 簡歷:

 

籍貫: 台灣宜蘭縣

出生: 1946年8月24日

 

學歷

美國哈佛大學法律學博士 1981

美國哈佛大學法律學碩士 1977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 1976

國立中興大學法商學院(現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畢業 1973

省立宜蘭農校(現國立宜蘭大學)畢業

 

經歷

行政院副院長

司法院大法官

臺灣省政府副省長

臺灣省政府財政廳廳長

財政部政務次長

財政部常務次長

財政部關政司司長

國立中興大學法律研究所所長

國立中興大學法商學院教務主任

資料來源:台灣綜合研究院





台北市中山區104松江路168號13樓 .TEL:(02)25365455 .FAX:(02)25211980.本網頁建議以IE7.0以上版本,1024*768像素瀏覽,以取得最佳瀏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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